2009年4月28日星期二

[GFW Blog] 杭州网民危险了?

作者:笨死的狗熊   来源:凯迪
 
根据将在5月1日起实行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杭州的网民危险程度相当高,因此,要乘着5月1日还没到,我要把话说完,到了5月1日之后,就可能违法了。

注意,本帖发在2009年4月26日

我要请教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的几点

1、关于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极主机托管,租赁,和虚拟空间租用等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网络地址或者域名,主角电话号码等信息。

我要问的是,如果我去杭州百货大楼去买某品牌的衣服,我需要向杭州大厦登记我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么?有这样的道理么?凭什么我去上网,我的上网信息要被他们记录。你给我个理由,你问过我们没有?

2、关于第十九条

提供电子公告,网络游戏和其他即时通信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核功能的,并如实想起申请开设上述服务的用户的有效身份证明。电子公告指的是户料网上的论坛,聊天室,留言板,博客等交互形式。

也就是说,我去聊qq我还要向他们提供身份证,我到论坛去发帖,需要有效身份证明?

太可笑了。

3、关于第二十三条,这里最多。
a,关于第七款;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发布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

我所知道的是十九楼上关于那个姓王的胖子有很多影射,看来都不能说了。再说了,我想请教法律专家,如何操控定义恶意评论他人,更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定义影射与暗示。我说,在杭州有一个姓王的胖子很坏,我是不是影射那个胖子王姓市委书记?

b、以非法社团名义活动的。

我想问。爬山群是不是非法社团?


注意:违反第十八十九条的,由公安机关给与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与六个月停机整顿的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一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三条的,由公安机关给与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对单位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与六个月以内停业整顿,停机联网的处罚。

注意,我这篇帖子违反了法律:首先没有身份登记,还有鼓动公众恶意评论,第三,我还可能影射了一个胖子,这个胖子有人说是苹果王,有人说是王苹果,还有pgw,还有王书籍。。。

我们该怎么面对这份法律,我们以后还能怎么说话?我们还有没有批评权利?谁能保证我们在批评的时候的权利?

我们向全国网友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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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GFW Blog to GFW Blog at 4/28/2009 09:47: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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