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间: 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点半到12点;下午2点到3点半。
地 点: 金牛区沙湾路65号金牛区政务服务中心4层2号办公室。
参与人: 刘艳萍、吴冬渠、田锐(金牛区法制办工作人员)
内 容: 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调阅档案和谈话
事件的起因是2009年8月12日,我到成都旁听谭作人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的审理,被成都西安路派出所半夜3点从宾馆强行带走,46小时之后才得以释放,并认定本人“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处以500元的行政罚款。10月9日,我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罚。法制办田锐同志受理了我的复议申请。约一个月后,他打来电话通知我,案件宗卷可以调阅了,并希望我本人可以去成都面谈。
2009年11月19日, 我从北京到成都,与吴冬渠(公民调查志愿者)一起前往金牛区政府,法制办田锐接待了我们。看见吴冬渠他略显吃惊,问是否为律师,我回答说说他是我的行政复 议委托人,不是律师。他先查看了的我们的“行政复议委托书”,要求复印他的身份证。随后,给我们看了两份西安路派出所提供的文件,一个是122页的“治安管理处罚卷”;第二个是西安路派出所“行政复议答复书”。
田锐先问我对西安路派出所500元的行政复议有哪些意见。我说,要求查清四个问题,一是要求查明8.12那 天在搜查我房间之前,是否已经掌握证据是嫌疑人?是什么证据?二是短信中开庭时间地点等均为事实,不存在造谣的问题;三是扰乱社会秩序问题,成都当天的社 会秩序是否被扰乱了?如何证明和短信内容有因果关系?四是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的存在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口头传唤为8个小时,但是却将限制我人身自由46小 时的问题。田锐说,你先看看卷宗。你是不是发了短信?是你发的,短信内容是起诉书上根本没有的,起诉书上根本都没有提是豆腐渣入狱吗,起诉书中提到的是颠 覆国家政权,是因为64,那就属于散布谣言”。我说,“那我是个人观点,而且大部分网络上也是这么认为的,我把个人观点发给朋友,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 利”。田锐认为自由是有限度的,“再说并没有给你判刑事处罚,关键你够上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是罚了你500元,你先看看这个档案再说吧”
上午1小时我们查看了卷宗和答复书。卷宗包括我和其他4位志愿者在派出所笔录;还有十位都江堰市遇难学生家长的问讯笔录,这部分笔录是我以前没见过,很有意思,问讯时间只有一位是时间为11日下午都江堰国保大队,其余时间都在12日、13日,问讯人主要是都江堰警方,地点有的在国保大队,有的在家长家里。即8.12那天在把我们带到派出所后,都江堰警方开始从家长处取证。其中有两个家长还作了两次笔录。对家长问讯的内容包括“是否收到短信,是什么号码发的?是否认识此人?你转发给其他人了吗?你觉的这条短信是什么意思?看了这条短信有什么打算?8.12那天你在哪里?为什么去哪里?现在你对5.12有什么看法”前四个笔录是董天喜、范世忠、罗国明、曾思强,他们表示8.12那 天他们是一起到了法院门口,但是被挡住了,所以就在附近找了个茶馆坐坐,结果刚坐下几分钟就被都江堰警方带回了。有几个家长说收到短信,但是删了;范世忠 说没有收到过短信,听别人说过,他是去成都买东西,顺路去法庭看看。除上述四位在茶馆被抓获的家长,另外有两位家长表示,他们收到短信后立刻报告给了国保 大队,我有点吃惊。这10来个家长笔录中,有部分说已经删除了,不记得号码,煽动颠覆和他们没关系,根本不打算去;有部分家长提供了短信号码和内容,说可 能去看看。其中有个家长提供关于开庭的短信署有名字“公民志愿者杨立才”。但当问到目前对5.12看 法时,这10位家长们回答出乎意料的一致:“政府没有查豆腐渣,没有处理责任人,我们觉的不公平,要求政府严查豆腐渣!”上述这些笔录,是警方作为“家长 受短信煽动去现场扰乱社会秩序”的证据链呈现,不过看完之后,却只令人产生相反的印象,家长们很理性也很坚定,并没有不明真相地被“煽动”,而警方对家长 的严密监控、随意侵害权利则暴露无遗。一年多的打压,并没有平复心中家长们伤心愤怒,不知当局看了作如何想法。吴冬渠看了答复书,他认为西安路派出所的答 复书基本上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属于天方夜谭。田锐说这个答复书可以给我们带走一份。
12点 后是工作人员休息时间,我们也出去吃饭,仔细看了答复书,并电话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应提出复印或摘录的要求。下午2点我们继续要求查阅处罚卷宗。我感到 田锐似乎更谨慎了,我们提出复印要求,田锐回答说按规定不可以复印。我们提出摘抄部分内容,他说个人隐私部分和内部程序不能摘录,只能摘录部分公安提供的 证据内容。(但是所有关于内部程序和笔录部分都不许摘抄,而且不让再看)
3 点来钟,我们大致摘录完了,我重申了一下我的意见。我说:“我看了档案和答复书,没有看到证据表明在搜查前掌握到我的违法证据,家长笔录都是在12号以后 作的,公安机关不能先抓人再处找证据吧,这存在执法程序非法的问题”。田锐回答:“公安的执法手段和程序,前一段是怎么侦查的,他可以不用对我们说。我主 要是看定性问题,就是对你处罚的这500元钱,是不是有根据的,是不是合理的,是不是只能罚200却对你罚了500,是不是你没有这个事实,他认定了这个 事实。行政复议主要处理的是法律关系,主要是个合法性的审查,我现在处理的就是这个处罚单的问题。他侦查过程的问题,我们现在还无从调查的。我们调查的只 是它这个案卷,它认定的事实、它的逻辑是否一环一环相扣,至于你发的短信它是什么时间知道的,什么时间调查的证人,他调查你认为他的非法的,我认为他这样 取证是合法的”
我又提出,公安机关对我限制人身自由超时违法,他说现在没有证据表明这一点,这不是行政复议审查的主要内容,如果我觉得公安关机执法过程存在瑕疵,应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反映,具体哪个部门负责他也不清楚。
我提出,该短信内容根本不属于谣言,不管我给谁发,都属于公民私人之间的通讯。他再次重申,“这是个定性问题,有通讯自由,但是通讯自由是有限度的,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不是谣言,那是你的说法,但要看是否能够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最后他说你提交个书面意见吧,我也觉的再说下去也无益。他的倾向十分明显,就是谁发了这个内容短信,那就属于散布谣言,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我东渠在3点半左右离开了金牛区法制办。
附件1:治安管理处罚卷部分摘抄内容。
附件2: 经回忆整理部分对话
附件1:治安管理处罚卷部分摘抄内容。
该卷宗总页数达122页,包括9部分,以下是摘抄的处罚卷宗内容:
第1页: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页:呈请行政报告书(属于内部程序,不允许摘录)
第3~5页:受察登记、挡获经过:“西安路派出所在8月12日按分局安排,与国保大队、防暴大队对安逸158宾馆进行搜查。……查获一名绿色连衣裙女子,为利用短信向5.12地震灾区散布谣言的嫌疑人,遂于当日待回审查。”
第6页:嫌疑人身份信息
第7页~89页:笔录
第一部分:刘艳萍、徐烨、臧一、张劲松、刘耀华等人笔录
第二部分:遇难学生家长询问笔录:董天喜、范世忠、罗国明、曾思强、张强、陈文德、黄逊、赵德琴、周邦平、邓建平等人询问笔录
第90页:《党的检察院有什么权利起诉中国公民谭作人?》(王民警摘自国际牛博网8.12)
第91页:《偷窥对谭作人先生起诉书的背面》((王民警摘自国际牛博网8.12)
第93-96页:《党的检察院有什么权利起诉中国公民谭作人?》(王民警摘自搜狐博客8.12)第98~103页:宾馆登记信息(7人身份信息)和负责登记接待我们的柜台服务员问讯笔录。 (主要内容是他们几点入住,是否认识,为何只上传了7人身份证”
第103页:陈文德手机短信内容,8月8日收到,8.12提取。
第104页:黄逊手机短信内容。提取人,西安路派出所,8月12日17点17分。
第107页:移动用户通信系统四川客户清单,客户名:夏先光
第108页:移动公司通信记录,8.13打印。西安路派出所8.13提取。
第109页:动感地带客户清单,客户名:高志勇,8.13,提取人王民警
第110页:收缴报告书-收缴《5.12地震遇难学生名册》
第112页:抵押物品清单――《5.12地震遇难学生名册》
第113页:扣押物品清单――报告所领导的工作情况:“……该名册为其发送信息的通讯录”
第114页:处罚告之书笔录(有我当时写的“我认为本人并未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第115页:收缴物品清单---《5.12地震遇难学生名册》一份
第116页:中院谭案庭审时交通管理四分局民警执勤时情况说明。“负责疏导交通,上午9时约有300余人,交通阻塞。当日13时审判完毕,律师及部分群众照相被及时制止”
第117页: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谭作人案的情况说明。“……260余人左右,秩序混乱,严重影响其他人开庭。群众与执勤法警发生了推拉、抓扯和辱骂等行为,法警帽子被打落、衣扣被抓掉。经过警察细心讲明政策,耐心疏导,不明真相的群众了解了事情经过,没有过激行为。部分群众过激言行被带离现场”
第118~119页:中院第一庭《关于我院审判被告人谭作人的相关情况说明。(其内容即起诉书内容,没有提到秩序情况)
第120页:中院第一庭;审判谭作人的相关说明(证明8月12日进行了审理。说明仅三行没有提到秩序)
第121页: 都江堰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情况证明。全文如下“8月12日9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作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此前,我市有人利用短信造 谣”谭是因为坚持追查豆腐渣工程而入狱的”,煽动遇难学生家长声援谭。我队掌握情况后,按照领导指示,立即派员与相关派出所对我市涉校重点人员开展稳控行 动,并进一步加强稳控。 根据前期情况掌握,我局自8.12日凌晨起,共抽调警力160余名,出动车辆70辆,设置卡点5处,同时抽调我市幸福镇、灌口镇、青城桥工业区、聚源镇、崇文镇、向峨乡工作人员310余人,对辖区内涉校重点人员进行稳控,针对其中一些长期参与缠访、闹访、上访的学生家长进行面对面的稳控,防止其受煽动到成都扰乱秩序,并及时抽调精干力量前往成都中院。特此证明。都江堰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公章,8月14日”
第122页:刘艳萍的保证书一份(8.13日) (全卷完)
附件2:经回忆整理部分对话
片段一:
刘艳萍:“这是我的行政复议委托人,他叫吴东渠”
田锐:“你是不是律师呢?”
吴冬渠:“不是,我是了解事情的当事人”
田锐:。。。我想问一下,你对公安对你处罚500元,有哪些意见?
刘艳萍:我觉的有这么几个方面:第一,当天在搜查我之前,是不是已经掌握了我是嫌疑人的证据?第二,公安机关认为我是制造谣言,那么
田锐:“你先看一下嘛。整套的卷宗,整个的证据链都在里面”
片段二:
吴冬渠:“这个答复书是邮寄给你的吗?
刘艳萍:应该给我吧。
吴冬渠:这个肯定要给你一份麻,
刘艳萍:这是您最后的答复是吗?
田锐:不是
片段三:
田锐对吴东渠:你现在住成都的吧,你留下个你的电话号码嘛
刘艳萍:需要留吗?
田锐:他是委托代理人麻,到时候我跟他联系麻
刘艳萍:跟我联系吧
田锐:那你委托他干啥?
刘艳萍:他陪我来
吴冬渠:我是这个事情的当事人,我有权参加调查
田锐:调查是这个事情申请人
吴冬渠:作为行政复议委托方,我可以一起参加调查
刘艳萍:我们一起来可以吗?
田锐:….
刘艳萍:但是我委托他啊,按规定我可以带一个人的
田锐:那把他电话也留下吗,你委托他,有事情就找他麻
刘艳萍:不,不,您要发什么文书,您就直接给我联系,只是今天,他代理我来,您有事直接跟我联系,好吗?
片段四:
吴冬渠:他们这个行政复议答复书基本上是没有作出一个合理的解答,完全是天方夜谭。
刘艳萍:还是他们审问我的那一套是吧
吴冬渠:对对
刘艳萍:12号那天他们审问了一个家长作了笔录,叫周邦平,
吴冬渠:这些家长都是平常长期和当地派出所打交道的,长期被监控的
刘艳萍:周邦平说:11号下午5、6点钟在国保大队。。。这事聚源镇的
吴冬渠:那个红白镇的家长有没有?
刘艳萍:不知道这里面都是,还有很多我们看一下
吴冬渠:当时你联系我接了电话的,那个是红白镇,后来我们还见了面
刘艳萍:哦,后来她还打了电话,这个人,他和范世忠到了中院门口就被挡住了,找了家茶馆,刚坐下,就被。。。
吴冬渠:很多家长,他是受到关照很厉害的,我亲眼看见。我们在绵竹认识的,他一到法院门口,马上就有警察让他上车,把他接回去
刘艳萍: 就要严查豆腐渣,多好的家长。。国保大队
吴冬渠:这个行政复议答复书,我个人觉的,完全没有对整个事件的一个合情合理的,
刘艳萍:这个家长。。生活困难。
邓建平,根本就没有旁听证。
刘艳萍:“牛博上的文章,这个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不是我写的”
田锐:“这只是作为一个证据,你说你是从这个网站上看到的消息,不是你写的,但是你是从哪个网站上得到的这个消息,
刘艳萍:“这个网站信息太多了每天,我说从这个网站上看到这个消息,你不能说从这网站上随便打一篇就说是这是我看的”
田锐:“他只是证明说你说是从哪里看到的,他就去调查,网站上有没有这样的消息,他就从网站上发现了这篇。。”
刘艳萍:怀疑是我写的?
田锐:不是你写的,但是你从那里得知的消息。
片段五:
刘艳萍:家长的证据我可以知道吗?
田锐:这是人家的,不允许看。有些东西对你们不利。
刘艳萍:对我们不利的也要看。
刘艳萍:我再重申一下,该短信不涉及造谣。
田锐:你认为定性有问题是吧,你认为不涉及造谣。。。
刘艳萍:不是造谣,我只是把我个人观点发给朋友。
刘艳萍:对我传唤应该是8个小时吧,
田锐:23小时
刘艳萍:法律规定是8个小时
田锐:是24小时
刘艳萍:过了24小时他说我是自愿配合,当时是这样的,24小时后他不让我离开。他们几个人说,没有我的命令,你是不能离开的。
田锐:我们审查主要的是你这个处罚,主要是看定性准不准,至于你的执法过程是不是存在瑕疵,你可以向其他部门反映“
刘艳萍:那时哪个部门呢?不在你这审查,在哪里呢
田锐:他公安有上级啊,具体部门我不是很清楚。行政复议主要是个合法性的审查。
我的观点主要是,“第一不是谣言,这是私人之间的通讯,不是群发,不是在网上发”
“这个涉及定性问题,任何说法都是可以的,通讯自由是有,但是自由是有限度的,要看是否够得上治安管理条例”
刘艳萍:你可以看下宪法,是否说公民的通讯自由是有限度的?”
“是否我的看法和起诉书有出入的就属于谣言
“这是你的认为”
“不能说人家怎么做,你就可以怎么做,这次是针对你个人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要达到治安管理条例标准”
刘艳萍:“还有一个,他抓我之前是没有证据的?”
田 锐:“公安的执法手段和程序,他前一段事件是怎么侦查的,他可以不用对我们说。我主要是定性问题,对你辆的处罚的这500元钱,他是不是有根据的,是不是 合理的,是不是只能罚200却对你罚了500,是不是你不有这个事实,他却认定这个事实。我现在处理的就是这个处罚单的问题”
“他不能先抓我,在去找证据啊”
田锐:“你认为侦查过程存在瑕疵,这个我们现在还无从调查的。我们调查的只是它这个案卷。它认定的事实、是否符合逻辑是否一环一环相扣,至于你发的短信的他们是什么时间知道的什么短信,什么时间调查的证人。。。。”
“那你认为非法取得的证据也可以吗”
“你认为他的非法的,我认为他这样取证是合法的,他调查取证这个里面是合法的”
。。。。。。。
田锐:“你自己给他们发了短信,拉一单子你就知道了”
刘艳萍:“我为什么要去拉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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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GFW Blog to GFW BLOG at 11/30/2009 06:12: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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