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希望引起大家讨论的问题,因为谁都可能遇到这样的事情。
最近网友因为发帖被指造谣而行政拘留的不少。之前浙 江的网友因为质疑飙车案中胡斌是否被替身,最新一例被媒体报道的是厦门网友因为在论坛发帖,说听说有孩子被人贩子当街抢走。当然,事发的原因并不是人贩子 抢孩子,而是家庭纠纷引发的冲突,但是警方认定,这个发帖的网友在未核实事情的情况下,就在论坛发帖,并造成了“以讹传讹”的不良影响,所以拘留三天。
这名网友是在聊天的时候听说这件事情,从她的帖子的文字内容可以看出,她是希望能够透过网络,找到目击者,看到车牌号码的人,目的自然是希望能够协助破案,问题在于,跟帖的有不少是批评当局治安不力的,这些,当然已经不是发帖的网友可以控制的了。
尽 管这名网友开宗明义用了“听说”两个字,也没有逃脱造谣的罪名,因为警方认为她没有核实就发放消息,这不禁联想起媒体,如果不是第一手的资料,媒体之间在 转载的时候大部分都没有核实,摆脱责任的方法,当然是写明引述哪个消息来源,问题在于,如果是媒体造成的以讹传讹的影响比一个网民大多了,对一个网民的要 求远远高于对媒体的要求,合不合理?一直觉得,网民和媒体的良性互动应该是,网民提供可能是错误的消息,然后媒体利用自己的专业手段来进行跟踪核实,为何 认定公众一定会确信网上的消息,而认定会扰乱公众秩序呢?
前两天自己在网上转发香港媒体转发自内地一个行业网站的关于要加 油价的消息,小心起见,还找到这个行业网站核实了一下,结果当然是很快被删除了,理由是第一消息还没有公布,第二,里面的一些数据不准确。三四个小时之 后,加油价的消息公布了,看了一下数据,行业网站事先公布的每吨三百元没有错,但是汽油和柴油每公升的升幅搞反了。
看到网友被认为造谣而要被拘留的新闻,忽然觉得应该感谢删帖的编辑,看看哪些被认为是造成严重恶劣后果的网民帖子,很多时候的点击率不过十几几百,想想自己的读者人数,情节可要比他们严重的多,哈哈,还好有严格的网站把关人。
问题在于,传播道听途说的消息,或者未经自己核实的消息算不算造谣?只不过以前是口口相传,后来有了短讯,在后来有了网络,传播速度越来越快而已。
查了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是这样写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的。”
看 来看去,只有(一)是警方拘留网民的法例依据,但是问题在于,这些被拘留的网民,并没有绕乱公众秩序,最多是挑起了公众对公权力部门的质疑和批评。但宪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 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也就是说,批评和监督政府,是不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呢?
说回媒体,之前外电提前报道中国的GDP数据,被批评泄露国家机密,但之后在七月份,内地一家媒体提前披露GDP,在 外电质疑下,统计局表示会进行查处。官方称,提前披露的结果是可以在市场获利,问题在于,媒体披露给的是公众,并不是自己藏起来在市场获利,既然有人已经 知道并且说了出来,因此从媒体的角度,告诉更多的公众,不单单不是泄露机密,反而是更加符合公众利益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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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GFW Blog to GFW BLOG at 9/13/2009 02:05: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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