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近有两条新闻引起我们的关注:12月20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对阿荣旗人民检察院长刘丽洁“开豪车”问题做出决定,给予刘丽洁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刘丽洁请辞检察长,她成了近年来又一个被网友举报“拉下马”的官员;同样是在网上发帖,“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始作俑者,则在终审时被判侵权并处罚金。
这两件事并非全无联系,相反,它们共同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一方面,网络既给了我们更加广阔的言论空间,将我们的博客、论坛和社区网站都成了传递信息的麦克风;另一方面,真假莫辨的信息未经筛选就汇入了互联网世界,可能侵犯一些人的合法权利,需要适当的规范。
针对这个问题,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或许能让这种乱象有所改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是一大进步
作为民法九编中的一编,《侵权责任法》的通过意味着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重要一步。
对此,有专家表示,这是继《物权法》之后,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到规范网络侵权责任的“第三十六条”,《侵权责任法》在网络侵权问题上确立了两个规则,一是提示规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明知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青年报》评论就指出,以上两个规则,既规范了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又规范了网站的审查责任,还平衡了网站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问题的立法明确,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规范虚拟网络世界,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以后还敢发帖吗
但是,公民通过网络对公共利益予以监督,与网络恶意诽谤存在实质区别。如果单以保护隐私权为由,达到屏蔽网络监督的目的,势必造成公共利益的风险。
有法律专家认为,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未能界定“网络监督公共利益”与“网络民事侵权”的区别,“不能有效平衡网络监督与网络侵权”。
因为没有“明确界定”,网友难免有这样的担心:以后自己发帖检举某些官员的不法行为,估计马上就会有人出来向网站提出异议,声称自己的隐私遭到侵害,或者咬定举报失实、侵害名誉权,而网站为了避免《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最好的办法就是赶紧将帖子予以删除。如此一来,还会有“周老虎”“周至尊”等事件吗?
网络侵权与网络监督,宜区别对待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胡泳也认为,“笼统规定网络表达者、尤其是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无疑会使刚刚兴起的网络监督夭折,危害公民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空间。”
人大代表王明雯在接受《检察日报》采访时表示,在明年的两会上,她将提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等建议,使法律更具可操作性。
也有媒体建议,相关法律对网站适用的“提示规则”“明知规则”,在网络监督方面,应当有所考虑并区别对待。
凯迪网络一位网友说:“作为网民,在过去、现在抑或将来我们关注很多事,很多人,很多现象,我们会发原创帖,也会转载一些帖子。作为公众,我们有权利质疑,包括对当事人、对相关方面,太多的事情我们不明真相,所以我们需要了解。”
我们希望《侵权责任法》的“互联网专条”能够给网络世界带来一股清风,更希望越来越多的网络监督推动社会的进步。
-日阅谭 整合/易艳刚(新华每日电讯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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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GFW Blog to GFW BLOG at 1/07/2010 04:04: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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