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5日星期二

[GFW BLOG] 无权可侵

作者:猛禽  来源:猛禽的河蟹BLOG

全国人大公布了所谓的《侵权法草案》,其中第三十六条赫然写明:

第三十六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来中国互联网业的生存环境已经很恶劣了,现在再来这么个龟腚,结果可想而知——无非是网站将更加严格地进行自我审查与自我阉割。

既然是侵权法,那先要有权可侵。看看美国宪法的前十个修正案(权利法案)为美国人民提供了多少的权利,再看看中国貌似美妙的宪法有多少得到落实: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第 三十五条不用说了,从来没有过,特别是最近二十年就更惨了。第三十六条也不用说了,有个P,最近十年也是更惨。第三十七条也不用说,万恶的户口制度取消之 前这条就是个P,更何况还有那些黑监狱里的访民,以及部分失去自由的川震学生家长,结石宝宝家长等。第三十九条就更可笑了,潘蓉等人就是活生生的例子。第 四十条也没什么好说的,网络通信也算是通信的一部分吧?就算不是,这里还有一个反例《被没有隐私的一封信》。

所以我在推土上说:没有人权法案的国家谈什么侵权法案真是TMD可惨与可笑。

我们早已经没权可以被侵了。

当然,地球人都知道他们为什么要出这么个侵权法案,因为他们有权!他们有权啊!

最后顺便说一句,看完全法,居然只字未提目前最严重的侵权情况——强制拆迁。也许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者总是他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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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GFW Blog to GFW BLOG at 12/15/2009 09:18: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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