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5日星期二

[GFW Blog] 关于彻查包含非法信息的BBS论坛的通知

来源:中国站长站

中国站长站Chinaz.com 讯 8月21日消息,新网互联在今日向用户发送了一封邮件,信件指出,未办理专项备案,或未提出专项申请的,均不得开办BBS,并且称将彻查非法信息。

信件内还表示,若在此次清查行动中被关闭的论坛,在10月1日前均不得擅自恢复开通,10月1日后方可提交新的专项备案申请,待通过专项备案后,才能开通。

邮件内容如下:

以下为引用的内容:

关于彻查包含非法信息的BBS论坛的通知

尊敬的新网互联用户:

您好!

根 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工信部第三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 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 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另外,关于BBS论坛中不能包含非法信息的要求如下: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一 旦违反以上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 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 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接上级部门指示,新网互联将于2009年10月1日之前彻查包含非法信息的BBS论坛。即日起,凡是网监处核查到包含有非法信息的BBS论坛,一经发现属实,将立即关闭,2009年10月1日之前不予开放。

想要重新开通论坛的用户,请您在10月1日以后,向工信部提交专项申请或专项备案,条件符合后,方可重新开通BBS论坛。

工信部备案网站管理系统网址: http://www.miibeian.gov.cn/

如有疑问,请您咨询新网互联各地分支机构。

新网互联衷心感谢您长久以来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200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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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GFW Blog to GFW Blog at 8/25/2009 02:03: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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