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5日星期六

[GFW Blog] 周永坤:转帖刑拘于法何据?

作者:周永坤  来源:平民法理(周永坤) 的博客

 6月7日,杞县利民辐照厂货物倒塌,造成放射源护架倾斜,致使放射源未能降入源井内,发生卡源故障。消息传出后,当地人心惶惶,但地方政府却坚持三不政策:不通报情况,不接受采访,不允许报道。到7月13日,网络上已经吵成一片,开封市委才出面解释,称放射源仍处在源室内,没有发生任何泄漏,没有对周边环境造成放射性污染,对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也不会造成影响。几天之后,“发生了爆炸”的谣言已经满天飞,杞人陷入恐慌之中,7月17日,“不明真相”的杞人举家外逃。

    面对此事,开封市市长周以忠要求公安部门对“造谣者”立案侦查。7月18日,开封警方宣布“抓获杞县钴60事件5名造谣者”,一张姓网民遭刑拘,仅仅是因为“转贴”,时间是7月14日。而此前几天,网上的相关帖子已经满天飞。《杞县民众走人就是杞县政府丢人》凤凰卫视http://news.ifeng.com/opinion/politics/200907/0720_6438_1257602_1.shtml

  这一事件反映了某些地方政府护短的潜规则:发生了问题不公开,有人议论则查谣言。上了几岁年纪的人都记得,文革是谣言四起的时代,也是追查谣言最积极的时代。那时四人帮们防止人民议论的最常用的办法就是追查谣言,但是终四人帮时代谣言问题始终没有解决。有意思的是,“粉碎四人帮”这一消息本身是在“谣言” 了十多天才被证实是事实。改革开放以后,谣言一下子基本上没有了。原来许多事情并非空穴来风,只是权力的原因“事实”成了“谣言”。

   但是不知从何时起,抓造谣者又成了某些地方政府的“自卫”良策,出了问题他们不是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向人民公开信息,而是事后抓所谓的造谣者,其目的一为转移视线,掩盖自身的错误;二为借此堵公民的嘴,使公民不敢言。

   政府这样做侵犯了公民两项权利:一是公民知情权。知情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同时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保障的权利。该法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九条规定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其中第二款即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政府信息,其中第11项是“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上述三条无论从哪一条看,杞县政府都有义务及时公开有关“卡源事故”的真相:它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它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的信息,它是“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信息。杞县政府如果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规定的职责,就不会发生后来的民众恐慌式“逃离”的事件。杞县当权者的“三不政策”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二是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在网上发帖、转帖都是言论自由重要内容。如果要求公民的言论全部是真理,则任何言论都将被扼杀。更何况是转贴帖子,不可能要求公民对转贴的帖子进行“真实性审查”,如果苛以如此义务,则任何转贴都可能成为危险行为。真是欲加其罪,何患无辞!与此类似的还有更加荒唐的事件:某人仅仅因为自己的网页(博客?)上他人贴了“问题帖子”而担责。如此类做法成为法律或习惯,则所有的博客都得趁早关门大吉为妙。否则任何博主都可能“不知哪一天”、“因为一个不相识的人在自己的博客上贴了问题帖子"而身陷囹圄。为保障宪法的权威与公民权利,建议法院对此类行为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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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GFW Blog to GFW Blog at 8/15/2009 08:56: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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