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9日星期五

[GFW BLOG] 有关部门可以拉闸断网!

来源:尘&泊

最近发现上网越来越河蟹,我们可爱的圈圈叉叉社区也被和谐了不少。猛地想去wiki看看,没想到居然不用翻墙了?

原引自维基百科: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 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 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 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第十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对接入的境内外网站信息进行检查监督,拒绝接入发布有害信息的网站,消除有害信息对我国网络用户的不良影响。

  • 根据公安部33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从而导致在互联网上查阅违法信息也为违法。而这些被称为“法律”的文件,本身存在合法性争议问题。

  • 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亦即互联网视听服务的企业必须为国有,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不能再经营互联网视听服务。

此规定一出就引发了对其合理及合法性的质疑。

 法律、法规禁止的网络内容和网络行为

  1.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4.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5.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6.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7.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8. 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9.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0.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1.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12.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3.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4.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地方立法

2007年12月20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通过《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三稿)》。其中规定:

注意这个!!!!

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二十四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备份数据等措施。

我们以后就不是会被炖的问题了,有关部门一拉闸,嘎嘎,谁也别向上!什么互联网不互联网,我们伟大的共产主义就不应该开放!学学人家朝鲜,平壤机场 有两条国际航线,一条飞往北京,一条飞往沈阳!人家朝鲜多和谐,天天高呼“金正日万岁“,手机最近才让用,这个才叫真正的社会主义。等到了以美帝国主义为 首的国家把全世界人民都到拖了水深火热中的时候,我们亲爱的政府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把整个网络直接和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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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GFW Blog to GFW BLOG at 10/09/2009 05:15: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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