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评论家杨涛先生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6月30日就绿色上网过滤软件问题答新华社记者问发表评论,认为工信部“王顾左右而言他”,对6月11日本人与著名新闻学教授魏永征向国务院递交的公民建议书,以及本人6月26日发表的《致工信部的公开信暨公民建议书》中提出的事关政府采购并推广"绿坝"软件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的诸多质疑,未作任何回应。本人认为,工信部确有必要全面回应质疑。
现将杨涛先生的评论文章以转载发如下,请工信部好自为之,不负公众期待:
工信部发言人不妨答答民间的提问
2009年07月02日08:19 [我来说两句23]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荆楚网 作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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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略一看,工信部的答记者问滴水不漏,很让人放心,其实不然,许多回答你千万 别去推敲。举一例来说,工部信发言人称:“软件使用简单,维护便捷,受到了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的好评,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在更大范围内推广。”我不知道,“ 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的好评”有何证据,就我所知,自从绿坝软件的消息一公布,网上的质疑就如潮水般汹涌,难道网民中就没有师生与学生家长吗?而且,广大网 民都是与“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对着干吗?
更让我失望的是,我们知道,工信部关于在电脑安装绿坝软件的消息公布后,6月 11日,著名新闻学教授魏永征、著名律师周泽,就以公民身份向国务院递交建议书,认为工信部软[2009]226号文件(《关于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 件的通知》)违法相关法律,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建议国务院撤销这一文件。6月26日,周泽先生再次就绿坝软件事件发表了《致工信部的公开信暨公民建议 书》。但是,在工信部的答记者问中,关于这二个建议书与两位先生提出的若干问题,一律不见踪影,工信部的“王顾左右而言他”的风范着实令人佩服。
但是,有些事情马虎不得,有些时候,该充当新华社的编外记者时,我们还是要主动担任起这个角色来,替新华社的记者提些未竞之问。
工信部发言人称:“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的影响,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 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顺应社会各界要求,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于5月19日发文,要求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销售的计算机预装“绿坝-花季护航”绿 色上网过滤软件”。我的眼力有限,至今没有发现上述两部法律中那一条文明确授权给工信部可以强制电脑经销商安装绿坝软件,那么,这一决定到底依据什么法律 呢?对于这一疑问,周泽先生倒是有此一答----“计算机作为一类产品,对其产品质量,国家有着具体的标准。在计算机产品质量标准中,并无安装“绿坝-花 季护航”软件的规定。贵部要求计算机预装“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的行为,实际上是在计算机质量国家标准之外,另行提出了新的标准,对生产者强加了《产品质 量法》之外的产品责任和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周泽先生的回答不对,发言人不妨驳斥一下,如何?
工信部发言人先生一如既往地、老调重弹地强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无排他性和自觉接受监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绿色上网过滤软件。又历经测试、评审等环节,最终确定了中标产品和采购金额”的观点。 好吧,我相信,工信部遵守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但我就是不明白,这样影响全国人民利益与花费纳税人大量钱财的事件,为什么就不可以事先进行公开听证 呢?
好吧,这个也不 说了。但是,周泽指出“政府采购并推广“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的行政决策,并不只限于接受《政府采购法》的评价。”这就有利于我们避开发言人先生发射的政 府采购法的“烟幕弹”。他还指出,推广绿坝行为系变相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家用电脑,不 分品牌、型号几乎都预装了与工业与信息化部推广的“绿坝-花季护航”软件功能类似的软件,只不过名称和界面不同,推广绿坝行为的行为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和限制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绿坝-花季护航”软件作为商品,是否使用,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要求计算机预装“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的行为, 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对类似软件商品的选择权,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尊敬的发言人先生,你又该如何回答呢?
工信部发言人还信誓旦旦地称“绿色上网过滤软件是计算机终端的内容过滤软件, 主要采用内容过滤技术实现对互联网淫秽色情等文本和图像信息的过滤功能,避免未成年人受互联网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毒害。”其实,过滤什么内容并不是关键, 因为过滤内容可以随时改变,谁有权来决定过滤内容才是奥秘?这些问题许多网民早先就已经提出过,那么,请发言人先生告诉我,谁才有权来决定过滤内容呢?发 言人还说“无论是通过网络免费下载,还是在计算机中预装,用户均可自由选择安装、卸载,自主启用、关闭软件各项功能。”这对于家庭用户也许能做到,但是, 在中小学与网吧上网的人能做得到吗?倘若过滤内容决定于权力之手,那么,我相信,在灵宝这些地方,有关当地政府违法征地之类事情,王帅与灵宝民众岂不是在 网吧无法看见相关信息呢?
工信部发言人不妨答答民间和网络记者的提问!
http://star.news.sohu.com/20090702/n264917229.shtml
附:致工信部的公开信暨公民建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同志:
就贵部进行政府采购并发文推广“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的问题,本人与香港树仁大学 魏永征教授曾以共和国公民身份,向国务院发出公民建议,要求撤销贵部发布的文件,并致函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多个部门,要求制止贵部推广“ 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的行为。虽然有关部门仍未对贵部政府采购并发文推广“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的问题作出调查处理,但贵部政府采购并发文推广“绿坝-花 季护航”软件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且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是无庸置疑的。为此,本人现谨以一个纳税人的身份,要求贵部依法取消对“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的政府采购,并以共和国公民身份,要求贵部依法撤销推广“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的相关文件,停止对该软件的推广。
首先,贵部政府采购并推广“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的行政决策,严重违法。
虽然贵部对外宣称,政府采购并推广“绿坝-花季护航”软件是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进行的。但贵部政府采购并推广“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的行政决策,并不只限于接受《政府采购法》的评价。而且,即使从《政府采购法》来看,贵部的行为也很难说是合法的。(政府采购本身不必要由政府采购的物品,首先就有违《政府采购法》的目的。对此,本人将在下文详述。)除此之外,贵部的行为至少违背了如下法律:
1、贵部的行为,系变相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贵部发布通知要求计算机厂家在计算机出厂前预装由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和北京大正语言知识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绿坝-花季护航”软件,虽然无需计算机厂家支付软件使用费,但因软件使用费系由国家支付,而且只能使用一年 (“通知”不提一年之后继续使用,用户是否还得交钱),实际上是变相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这明显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
2、贵部的行为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 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 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过滤不良信息的软件,是一类产品。同类产品的不同生产商之间无疑存在竞争关系。开发、生产与“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类似的软件产品的企业之间,相互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
据媒体报道,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家用电脑,不分品牌、型号几乎都预装了与工业与信息化部推广的“绿坝-花季护航”软件功能类似的软件,只不过名称和界面不同。目前金山等安全软件都可以提供类似功能,甚至微软vista系统也预置了相关功能。
贵部要求计算机预装“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的行为,实际上是限制和排除其他同类软件经营者与“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经营者的竞争。这明显违背《反垄断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3,贵部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计算机作为一类产品,对其产品质量,国家有着具体的标准。在计算机产品质量标准 中,并无安装“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的规定。贵部要求计算机预装“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的行为,实际上是在计算机质量国家标准之外,另行提出了新的标准, 对生产者强加了《产品质量法》之外的产品责任和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一种违法行为。
4、贵部的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 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绿坝-花季护航”软件作为商品,是否使用,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贵部要求计算机预装“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的行为,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包括直接的消费者计算机厂家及间接的消费者计算机用户)对类似软件商品的选择权,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
5、贵部的行为,违背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 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 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的提供者与计算机厂家及电脑用 户之间,完全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彼此之间有交易的自由,相互缔结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贵部要求在计算机厂家计算机出厂前预装由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 工程有限公司和北京大正语言知识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绿坝-花季护航”,实际上是贵部强行为计算机厂家与“绿坝-花季护航”软件提供者设定权利义务, 违背了订立合同的自愿原则。同时,也使作为合同当事人的“绿坝-花季护航”软件提供者与计算机厂家之间,处于完全不平等的地位。这显然违背了《民法通则》 和《合同法》的规定。
作为“绿坝-花季护航”软件提供者的金惠公司总经理张 晨民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电脑厂商必须提供这一软件,但用户完全可以随意卸载。”在此,我们看到,软件提供者俨然已经把自己当成计算机厂商的“领导”,而 对计算机厂商发号施令了。这正是《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基本原则被贵部破坏的结果!
6,贵部的行为,违背了《联合国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也违背了我国宪法的规定。
《联合国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人人 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 的任何其他媒介”。对该权利的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以及“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所必需。
我国宪法也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在学理上,言论自由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而我国业已在《宪法》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最近又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鲜明提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体现了对上述国际原则的认同。
贵部的行为,实际效果是限制电脑用户通过互联网络获取 某些信息,但这个通知显然不属《立法法》规定范围之内的有效法律文件,无权作此等限制。而且名为保护青少年,实际上对所有计算机用户都予以限制,显然大大 超出了为“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以及“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所“必需”的范围。
其次,贵部政府采购并推广“绿坝-花季护航”软件不具有合理性。
贵部发布的文件宣称,政府采购并推广“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的理由是:构建绿色、 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避免互联网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的影响和毒害。政府部门当然有责任构建绿色、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避免互联网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的影响 和毒害。但这最多表明贵部发布的文件所宣称的政府采购并推广“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的目的,是正当的。目的正当并不意味着,贵部政府采购并推广“绿坝-花 季护航”软件的行为当然地具有了合理性。相反,贵部政府采购并推广“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的行为,明显地缺乏合理性。
(一)不良信息不确定,全国统一预装上网过滤软件,缺乏行为的合理性前提。
要求预装上网过滤软件,应该有需要依法确认应该被过滤的不良信息的存在为前提,而目前不良信息并不确定,也缺乏一个公开的合理的不良信息认定程序。“绿坝-花季护航”软件会把些什么样的信息给过滤掉,公众都不了解,也不知道会被过滤掉的这些信息是不是就是真正的不良信息,何谈绿色防护?如果把本身不应该被过滤的非不良信息过滤掉了,而一个人正好需要的就是这样的信息,对这样的人来说,通过你这个软件实现的,就不是绿色防护,而是黑色防护。
(二)即或不良信息确定,且确须过滤,否则就将对青少年产生不可避免的影响和毒害,也没有必要全国统一预装上网过滤软件。
1、青少年在社会中只是少数,避免青少年受到不良信息影响,也只需要在青少年使用的电脑上预装就行了,在实际上只是少数人有使用需求的情况下, 没有必要在所有电脑上预装,并以所有电脑预装软件作为财政预算基础由进行政府采购。
2、国家对互联网不良信息传播有大量规范予以限制,并有严密的执法监管体系,学校对未成年人有监护责任并有具体的制度,家长对未成年人也有监管责任,而且每个家长也都会关心自己孩子健康成长,如果确实有一款软件能够过滤不良信息,可以避免未成年人受到影响和毒害,家长自然都会选择在孩子使用的电脑上安装使用。在国家、社会和家庭三层保护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完全可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况下,完全没有必要再由某个政府部门花费大量纳税人的钱来实现全国统一预装上网过滤软件。
3、“绿坝-花季护航”软件不可能实现绿色防护。
软件提供者也宣称不能保证不良信息都会被过滤掉。这意 味着,“绿坝-花季护航”软件可能根本没用,或者说没有多大用。同时,对使用电脑的人来说,安装和卸载一个软件并不难,对预装的软件随时可能被卸载掉,而 且也可以不启动该软件的使用程序,这就难以保证不良信息被过滤掉,从而实现绿色防护。而如果大家都不用,贵部花了几千万元进行政府采购并统一预装过滤软 件,除了给商家销售了产品之外,就根本没有意义!
(三)政府应该为所当为,不为所不必为。本可由有使用需要的家庭自己购买使用的“绿坝-花季护航”软件,贵部进行政府采购全国预装供用户免费使用,是否意味着贵部有足够的能力解决老百姓的一切需求?贵部既然可以打着“避免青少年受到不良信息影响和毒害”的幌子政府采购“绿坝-花季护航”软件供电脑用户免费使用,是否意味着贵部也准备基于同样正当的目的政府采购其他供货物以供民众免费使用和消费?!经营其他种类货物的商家,是否也有权利要求贵部对他们经营的货物进行政府采购?!政府花纳税人的钱是否应该以必要为前提?!
贵部要求全国统一预装某个具体厂家的软件产品,不仅是对公权力的滥用,而且实质性地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其中是否存在腐败,尚等详查!
再次、贵部政府采购并推广“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的行政决策,不具有科学性。
对于一个政府部门的行政决策来说,是否具有科学性,也是一个需要着重考虑的因素。否则,就可能达不到目的,甚至南辕北辙。对青少年屏蔽不良信息,并不当然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相反,甚至可能危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世界是纷繁复杂的,而这个纷繁复杂的世界终究是要让青 少年面对的。不良信息的存在不限于网络,网络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现实世界的一个反映。要彻底杜绝所谓不良信息的传播是不可能的,因而也不可能彻底避免未成年 人接触不良信息。一个人从未成年到成年这个过程中,很难说不良信息在成年这一时间界点之后,就不会对一个人产生不良影响和毒害,而只是在成年这一时间界点 之前才会产生不良影响和毒害。如果不良信息的存在是一个人或迟或早要面对的问题,而要彻底避免未成的具接触不良信息又做不到,那我们恐怕就不能简单地寄希 望于通过屏蔽掉不良信息,来保证青少年的成长。试想,如果把所有不良信息都屏蔽掉了,一个人在18岁的前夜还不了解这个社会有多复杂, 18岁后突然遇到不良信息,顿感手足无措,以致犯下大错,那由他自己去全面承担法律责任,我们能说这是屏蔽不良信息保护了他的健康成长吗?
有一首歌,歌词朋意是:小和尚要下山去化斋,老和尚交 待小和尚,山下的女人是老虎,遇上了千万要躲开,结果小和尚遇到女人了,觉得师傅说的“老虎”很可爱,而且要跑到自己的心里来。试想,如果小和尚下山后对 女人做出什么非礼的事来,岂不是老和尚对小和尚屏蔽信息,使其不了解复杂的社会的恶果?!
因此,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更重要的是正确认识纷繁复杂的社会。对青少年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或迟或早地会接触到的不良信息,我们应该做的是积极引导和正面教育,而不能简单地屏蔽所谓的不良信息,让他们对社会的复杂性一无所知。
最后,贵部政府采购并推广“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的行政决策,缺乏民意基础,强行推行将是与民为敌,破坏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基础。
政府是为人民利益而存在的。政府的决策当然不能与人民为敌。
民众担心,贵部要求全国统一安装过滤软件,会导致民从获取信息受到控制和上网行动受到监控,担心知情权受到损害。这样的担心可能是多余的,但一个政府的行政决策,不应该让公众普遍地感到不安!
贵部政府采购并推广“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的行政决 策,已经受到全国民众的普遍质疑,据凤凰网的调查,反对者达到八成以上,而众多的法学人也纷纷表示质疑,也有法律专家发出公民建议书,要求撤销统一预装上 网过滤软件的政府文件。在这样的情况下,贵部如果继续推行,无异于与民为敌。一个政府,无论出于怎样的善意,首先都应该尊重民意。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人建议贵部立即依法撤销对“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的政府采购,撤销推广“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的相关文件,停止对该软件的推广。作为一个公民和纳税人,本人也将保留进一步对贵部的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特致此函。
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公民:周 泽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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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GFW Blog to GFW Blog at 7/02/2009 01:29: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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