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5日星期三

[GFW Blog] 胡泳:诽谤案频发,法治观念需重申

作者:胡泳  来源:南方都市报

网络胡话之胡泳专栏

    “严晓玲案”是公众所知晓的最新一起因网帖获罪大案。说它大,一是因为此案被刑拘和传唤的网民人数众多,创了纪录;二是案件“变脸”频仍,让人目不暇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不仅网民被控的罪名换了,连原来所称的“涉密案件”,现在也变成了普通案件。

    网民游精佑在被福州马尾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26天后,已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诬告陷害罪批准逮捕。律师向警方询问,罪名由诽谤变为诬告陷害,案件是否仍然当作涉密案件办理?警方明确答复,不再做涉密案件,改为普通案件。

    “ 王帅案”、“吴保全案”和“邓永固案”,这一连串的案子陆续给广大民众上了难得的普法课,让我们知道诽谤是自诉案而不应是公诉案,批评和举报个别官员不等 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尽管这些涉嫌诽谤罪的网民遭受了不同的命运———有的无罪释放,获得了国家赔偿;有的被判有罪,但却“免予刑事处罚 ”;有的至今羁留狱中,等待正义解救。但他们都是我们的公民教员,不仅向全社会宣示,某些地方官员企图以“诽谤罪”钳民之口是不可能得逞的,而且也向司法 界提出一系列挑战性问题:《刑法》第246条“但书条款”(即诽谤罪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是否应予以废除?更进一步,可不 可以完全取消“刑事诽谤”,把诽谤行为都按照民事纠纷来处理?

    在过去数年里,民众通过网络公开披露或举报地方官员存在问题,往往会 被司法机关按诽谤罪追究,甚至出现跨省追捕。但随着这类案件的持续曝光,有关方面的打压越来越没有胜算,典型的如上海郏啸寅诽谤案、山东曹县段磊诽谤案最 终都被撤案,而四川蓬溪邓永固诽谤案的判决书自相矛盾,一会说情节严重,构成了诽谤犯罪;一会又说已向受害人书面道歉,按情节轻微而免予刑罚。这表明,以 诽谤罪扼杀网上的正常言论已开始难以为继,也许网民们不必再心惊肉跳地互相转告“上网有风险,发帖须谨慎”了。

    然而,网民们或许还 是高兴得太早了。警方现在提出了一个新的罪名:诬告陷害罪。根据《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此罪坐实,上网发帖的风险将会更大:诬告陷害罪情节严重者要处以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的刑期,比诽谤罪要严重许多。

    我们无从得知,警方是不是由于诸多诽谤案件撤诉、司法人员还被追究了法律责任的原因,才决定 把原来的诽谤罪变为诬告陷害罪,因为这样一来,就不存在自诉与公诉之争了。但我们看到的是,法律在这里直如儿戏,罪名仿佛魔术师帽子里的兔子,想拽出哪个 就拽哪个。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害怕的是,当我们举报某些当权者的时候,他们还会有多少实施“合法性伤害”的依据?

    了解一点30年法 治之路的人都会记得,中国曾经有过一场“刀制水治之争”,即要“法制”还是要“法治”。制者,制度也,而治者,治理也。刀字旁的法制,仅仅是法律制度的简 称,而三点水旁的法治,则是与民主生活有关。它是指在某一社会中法律被赋予崇高的地位,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包括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本身。

    30 年来,我们的确出台了大量的法律,一些官员的法制观念逐渐普及,但这绝不意味着他们的法治观念也同时并驾齐飞。仅以层出不穷的诽谤案为例,我们看到,全国 各地都不乏地方官员“找法办事”,通过钻法律的漏洞掩盖自己的劣迹,并打击那些敢于曝光这些劣迹的公民,以至于因言获罪变成了一种地方性瘟疫。

    且 不说在众多诽谤案中,地方官员大都是不问举报真伪,先把举报人抓起来再说,非常像是在查清事实之前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官老爷”的嘴脸由此 暴露无遗;单说在对网民的审判中,公诉机关常常会指控网民因恶意诽谤而致某官员身心、工作受到了影响,从而“破坏了社会秩序”,这种可笑的说辞,让人不仅 要问:谁把我们的公务员宠到了这么娇气的地步?这种恶劣行为背后潜伏着的权力意识是惊人的,它等于告诉我们:宪法规定的控告和检举权利完全是空的,任何人 都不能举报官员,否则就可能面临刑事风险。

    郑州市规划局原副局长逯军曾因问过这样一个问题而一举成名:“是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 说话?”现在,让我们问一句:“谁替法律说话?”我们不需要治人,不需要人治,而需要法治。中国只有实行三点水旁的法治,才能防止特定的个人或行政权力凌 驾法律伤害其他多数人的利益。

    (作者系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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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GFW Blog to GFW Blog at 8/05/2009 02:12: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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