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7日星期五

[GFW Blog] 山东职员发帖举报镇委书记被诉“诽谤罪”

作者:罗洁琪   来源:财经网

【《财经网》山东专稿/记者 罗洁琪】继“王帅案”后,山东省曹县又现一起一职员在网络发帖举报当地党政干部而被指控诽谤罪的案件。

该案的嫌疑犯段磊系山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汇银公司)的职员,受害人系山东省曹县庄寨镇政府党委书记郭峰。

  涉案网络帖子共六个,点击量不足100次。曹县检察院认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于7月3日以诽谤罪提起公诉。17日下午,山东曹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比原定开庭时间晚约半个小时后,法官进入法庭,随即让法警驱赶在场旁听的所有人员,包括媒体人士和家属,并称此案涉及个人隐私所以不公开审理。但是,据《财经》记者了解,无论被害人还是被告都没有向法院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

发帖举报镇委书记被公诉
  据检方指控,段磊在2009年2月2日到2月8日间,在互联网上捏造郭峰“ 大量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戚朋友强揽工程,其子郭乾经营KTV歌厅并卖毒吸毒、卖淫嫖娼,长期包养情妇”等内容,分别在互联网天涯社区、新浪博 客、百度贴吧上发表六篇含有上述内容的帖子。

  郭峰作为受害人,向曹县法院提供了《情况说明》,称其本人因为网络传言而“精神恍惚”,曾向法院提出自诉,但是未获受理。2月5日,郭峰向曹县公安局报案。2月8日公安局以“段磊的行为对庄寨镇的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为由立案侦查。

  2月10日,曹县公安局对发帖情况进行了为时15分钟的远程勘验。勘验结果表明,在六个帖子中,其中三个帖子的点击量分别是52、12和15次,其余三个帖子点击量为零。

  基于上述勘验结果,2009年2月25日,段磊被曹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4月3日,曹县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7月3日,检察院向曹县法院提起公诉。

  除了段磊,汇银公司副总经理王军也在2月26日被庄寨镇派出所的民警抓走,关在曹县威龙宾馆十天。据《财经》记者掌握的司法材料,王军被抓的原因是,段磊给他发了两封关于郭峰的邮件。王军曾辩称根本没用过那个邮箱,也没打开过那些邮件,更加根本谈不上转发和传播。

  不过,王军的辩称未获公安局认定。该局随后还查封了该公司账册,并在大门贴了封条,扣留了公司财务室钥匙。

  对此,段磊的辩护人之一,华一律师事务所浦志强律师认为,诽谤罪属于自然人犯罪,与其所在单位无关。在侦查终结后,对财务室的事实查封,既无法律依据,也没必要。

慎防滥用“诽谤罪”
  在庭审中,段磊的辩护律师李会清辩称,如果要对网络发帖的行为追究刑责,则应以“情节严重”为犯罪构成标准,否则只是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就算构成犯罪,那么也是以受害人自诉为原则,公诉为例外。

蒲志强律师认为,当诽谤犯罪严重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才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可是段磊的行为根本不可能产生那样的后果。曹县公安局和检察机关显然滥用了公权力。

  但是,以“诽谤罪”为名滥用公权力的事情已经呈现普遍性。今年3月,河南灵宝青年王帅,在网上发帖披露当地政府违规征地之后,被警方以涉嫌诽谤 罪为由拘留了八天。今年4月,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因网上发帖举报政府征地暴利被跨省抓捕,最后被判诽谤罪成立,有期徒刑两年。后来还有媒体继续曝光同类案 件。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李肖霖告诉《财经》记者,法律对于诽谤罪的公诉标准规定得很明确,乱象的产生源于执法环节。司法不独立,某些地方的公检法机构就容易沦为当地行政权力打击报复检举人的工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向《财经》记者表示,宪法讲得很清楚,人民可以批评政府,而且法律规定不能打击报复。因此,法律并不需要提供新的保障。问 题出在执法上,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不能依法办事造成的。检察、公安独立办案做得很不够。这样,警察很容易变成地方领导的“家丁”。

  今天庭审持续至下午5时40分左右。法庭宣布休庭,将于8月3日继续开庭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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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GFW Blog to GFW Blog at 7/17/2009 06:26: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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