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执法人员郭松涛因非法检查北京益仁平中心被追加控告涉嫌刑事犯罪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9年8月2日
2009年8月2日,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陆军将一封《关于郭松涛滥用职权涉嫌刑事犯罪的控告信》快递至北京市检察院。这是继7月31日控告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赵国明之后,对执法人员郭松涛的追加控告。陆军认为突查北京益仁平中心“涉嫌出版活动”的执法人员郭松涛同样滥用职权进行非法检查、涉嫌刑事犯罪。
7月29日上午10时许,两位自称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的便装男士与一名穿警服的北京市公安局警察来到工商注册NGO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办公地点,声称益仁平涉嫌从事出版活动,要求执法检查。根据《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执法检查负责人为赵国明,执法人员为郭松涛,二人对益仁平办公现场、《反歧视通讯》及其他文件拍照,并对印刷品进行检查和扣押。下午13时许,正在“执法”的赵国明被发现执法证件未通过年审,属无效证件。
根据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或扣押等行政行为时必须出示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且执法人员必须是两人以上。如果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足两名,所谓的“执法检查”就不合法。
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陆军认为,赵国明因执法证件无效而无执法资格,本案中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只有郭松涛一人,因此,赵国明与郭松涛均无权单独执法,也不能共同执法。无权执法的郭松涛积极参与执法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并涉嫌犯罪。2009年8月2日,陆军向北京市检察院快递了追加控告果郭松涛的控告信,希望检察机关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
陆军在控告信中写道:“郭松涛在这种无权执法的情况下,不仅自己违法地强行检查,而且还纵容、支持、配合无执法资格的赵国明的“执法”行为;不仅违法检查,而且还在没有经过任何人同意地情况下将益仁平书柜里的资料抱走并扣押;更为严重的是,此次执法检查根本无任何依据,所谓的《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并非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出具,而是由无权执法的郭松涛与赵国明在“执法”时现场填写的,属于无效文书。郭松涛积极故意地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显然构成滥用职权。”
陆军认为,执法行为从10时许一直持续到晚上18:30才结束,在长达八个半小时的时间内益仁平的负责人以及接待人员无法用餐。检查和扣押等一系列行为严重扰乱了益仁平的日常工作,导致许多工作无法进行甚至有些重要的紧急的工作被迫取消。更恶劣的是,“执法检查负责人”赵国明违背法律的执法行为声称“涉嫌从事出版活动”严重损害了益仁平在国内外的声誉,给益仁平带来了不可估计的损失。
“郭松涛的滥用职权行为使益仁平极其工作人员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涉嫌刑事犯罪。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他提出控告。”陆军表示将保留对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陆军同时认为,我国的公益组织有几十万个之多,如艾滋病组织、乙肝组织、环保组织、扶贫组织、支教组织,以及联合国和国际机构驻华组织,他们自发编辑、印制了大量的普法资料和卫生健康资料、环保、教育等资料,并免费发放,把国家的法律和科学的疾病防治知识告诉公众,是利国利民的。陆军呼吁各级各类行政部门对民间组织印制、发放公益资料的行为予以支持和鼓励、对个别部门刁难公益组织公益宣传教育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陆军电话:15801431641, MSN: jingetiemajgtm@hotmail.com , SKYPE: LUJUN371
附件一:控告信
附件二:公告: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突遭执法机关以“涉嫌出版”为由入室检查
附件一:
控告人:
陆军,男,汉族,身份证号:410105197206134414,电话:15801431641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邮编:100038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
郭松涛,男,所在单位: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电话:010-822362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7号,邮政编码:100088
控告事项:
事实和理由:
7月29日上午10时许,两位自称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的便装男士与一名穿警服的北京市公安局警察来到北京益仁平信息中心有限公司,声称益仁平涉嫌从事出版活动,要求执法检查。根据《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执法检查负责人为赵国明,执法人员为郭松涛即本案被控告人。二人对益仁平办公现场、《反歧视通讯》及其他文件拍照,并对益仁平的内部交流文件进行检查和扣押。下午13时许,正在执法的赵国明的证件被发现并未通过年审,属无效证件。
控告人认为,赵国明的证件并未通过年审,属无效证件,因此赵国明并无执法检查的资格。根据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或扣押等行政行为时必须出示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且执法人员必须是两人以上。本案中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只有郭松涛一人,故无权进行执法检查。
然而,郭松涛在这种无权执法的情况下,不仅自己违法地强行检查,而且还纵容、支持、配合无执法资格的赵国明的“执法”行为;不仅违法检查,而且还在没有经过任何人同意地情况下将益仁平书柜里的资料抱走并扣押;更为严重的是,此次执法检查根本无任何依据,所谓的《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并非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出具,而是由无权执法的郭松涛与赵国明在“执法”时现场填写的,属于无效文书。郭松涛积极故意地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显然构成滥用职权。
这种滥用职权行为还使益仁平极其工作人员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涉嫌刑事犯罪。执法行为从10时许一直持续到18点半以后才结束,在长达八个半小时的时间内益仁平的负责人以及接待人员无法用餐。检查和扣押等一系列行为严重扰乱了益仁平的日常工作,导致许多工作无法进行甚至有些重要的紧急的工作被迫取消。更恶劣的是,郭松涛违背法律的无权执法行为声称“涉嫌从事出版活动”严重损害了益仁平在国内外的声誉,给益仁平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郭松涛滥用职权进行非法检查,违反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涉嫌刑事犯罪。故特此控告,请依法处理为盼!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 陆军
2009年8月2日
附件二:
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突遭执法机关以“涉嫌出版”为由入室检查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9年7月29日
7月29日上午10时许,自称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及自称北京市公安局警察的一行三人来到反歧视NGO北京益仁平中心,声称中心涉嫌从事出版活动,要求执法检查。其中一人此前曾以个人身份至益仁平中心索取《户籍观察》。
三执法人员一人穿警服,另外两人穿便装。对益仁平中心办公室现场进行拍照,并对在益仁平中心发现的《反歧视通讯》和其他NGO的杂志进行拍照。其中警员编号是003654。根据此三人送达的执法通知书(见附件),执法单位为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执法检查负责人是赵国明,执法人员是郭松涛。
12时许,此三人已将北京益仁平中心约一百份《反歧视通讯》全部扣押并准备带走。12时30分,基督教科学箴言报和香港有线新闻的记者先后到北京益仁平中心,现场采访报道此事。
一名“执法人员”赵国明,也就是此前曾到过益仁平中心索要《户籍通讯》的人,与两家媒体进行接触。询问记者的工作单位,并问是否可以给他们名片,可否出示记者证,并询问记者是主动前来采访还是从其他地方得到执法消息。香港有线新闻的记者在出示过相关证件后,反问执法人员本次执法是否公开。赵国明回答:是公开的。
下午13时许,公益律师蔺其磊和黎雄兵先后抵达北京益仁平中心。此时,发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的两名“执法人员”中有一人(赵国明)证件属无效证件。由于法律规定执法必须有两名执法人员执行,因此本次执法实质上是非法行为。北京益仁平中心总协调人陆军当即表示,对于不具执法资格的人员闯入并翻查物品的行为,保留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并拨打了110报警。此时又有两家电视台记者赶到,见证了这一事实。
13时40分,110两名警察及一名物业保安到达益仁平办公室,处理违法执法问题。其中一名警察警号为037733。110警察做了现场记录后离开。110警察确认一名执法人员确属警察,但表示无法对其他执法人员的证件合法性作出现场认定。110警察同时表示,执法人员确实存在过失,但仍未涉及暴力执法。既然执法人员已经现场打电话给陈姓队长,则等待陈姓队长带着相关手续前来。
下午15时许,自称执法总队第四大队队长的人员赶到,名叫陈敬。重新开始检查行动。我中心发现手执无效证件的“执法人员”赵国明企图在室内拍照,于是加以制止,并要求复印赵国明的证件,以便向执法总队核实及投诉,执法总队一方不愿复印,我中心再度拨打110报警。
下午17时许,两名110警察赶到,一名自称是派出所值班所长,姓郑,警号037749,一名自称姓刘,警号039771。110警察称,手执失效证件的“执法人员”赵国明的执法资格,由在场的执法总队大队长说了算,并声称,在他们眼中,执法总队和我们不是平等的,他们不干涉执法总队人员的行为。我中心遂向警方督察电话投诉(010-82519210),督察要求110警察妥善协调,110警察声称无法执行并离开。
自称执法总队第四大队队长的陈敬仍声称赵国明“有执法资格”,并称赵国明执法证件的有效性“不讨论”, 经双方反复争执,陈敬命令赵国明退出益仁平中心办公室门外,双方并同意在《行政执法检查记录》上注明:“执法人员之一赵国明证件未经年审,我方(益仁平方)对其身份和执法资格不予认可”。
执法总队人员提出要检查我中心电脑,被我中心严词拒绝。
至下午18时30分,几名执法总队的人员方离开,扣押了九十多份《反歧视通讯》,并通知我们8月4日到执法总队办公室继续进行调查。
北京益仁平中心认为:
一、我们所从事的工作,是扶助病患者等弱势者、消除歧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公益慈善工作,政府理应支持和鼓励;
二、我们所印制的《反歧视法律通讯》,是把国家的法律告诉病患者等弱势人士,把依法维权的途径和知识告诉病患者等弱势人士,政府理应支持和鼓励;
三、我们协助病患者等弱势者依法维权的工作,起诉了一些企业和政府部门,得罪了很多企业、富豪、官员,对于他们有可能的打击报复行为,政府理应加以防范和制止;
四、对于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有关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我们表示谴责,并着手准备向法院起诉。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参与本次调查人员:
赵国明,证件号01038(手执无效证件)
郭松涛,证件号01017
陈 敬:证件号01035
执法总队电话:010-82236333,010-82236331,传真:010-82236233
《中国反歧视法律行动通讯》下载地址:
第一期:http://www.hbvhbv.name/files/Newsletter01.doc
第二期:http://www.hbvhbv.name/files/Newsletter02.doc
第三期:http://www.hbvhbv.name/files/Newsletter03.doc
第四期:http://www.hbvhbv.name/files/Newsletter04.doc
第五期:http://www.hbvhbv.name/files/Newsletter05.doc
第六期:http://www.hbvhbv.name/files/Newsletter06.doc
北京益仁平中心简介
北京益仁平中心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机构,成立于2006年12月19日,致力于在中国公共卫生领域开展疾病防治健康教育、病患者救助及消除歧视等公益工作。
益仁平中心成立以来,协助了乙肝携带者、艾滋病感染者、残疾人、糖尿病患者、抑郁症患者、色盲人士进行反歧视维权;同时,益仁平中心还积极参与到国家的立法、修法工作中,对于《就业促进法》、《食品安全法》、《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做出了贡献,同时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订做出了贡献。
法律援助:
2007年3月,协助乙肝携带者起诉诺基亚公司,该案被《法制日报》等联合评为“2007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之一。
2007年5月,协助起诉北京网通垄断服务并致信信息产业部要求查处中国电信、中国网通南北垄断,该案被《检察日报》评为《2007中国法治蓝皮书》公益诉讼案之首。
2008年1月,为被歧视的糖尿病大学生提供援助,帮助这位大学生回到了校园。
高考移民第一案入选“2008年度十大教育新闻”;并获选《南方周末》2008“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第七名”。
北京比德创展就业歧视案获选《南方周末》2008“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第六名。
春秋航空打折机票不退票案入选《检察日报》社2008中国法治蓝皮书"公益诉讼篇"。
反垄断第一案起诉网通:入选《检察日报》社2008中国法治蓝皮书"公益诉讼篇"。
抑郁症歧视第一案:入选《法制日报》“2008年十大劳动争议案”。
2009年3月,协助被河南商水爱之学校辞退的四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教工进行反歧视维权。
普法及健康教育:
2007年5月,承办了河南首届“大学生与艾滋病论坛”;
2007年12月中旬,在北京举办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讲座;
2007年12月至2009年1月,在北京、广州、杭州、成都、济南、武汉、长沙、天津、南京、深圳、郑州举办系列“反歧视法律培训”。
2008年10月-2009年6月,在北京、天津、南京、深圳、郑州等地举办乙肝治疗及心理健康讲座。
政策倡导:
益仁平中心还积极参与到国家的立法、修法工作中,对于《就业促进法》、《食品安全法》、《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做出了贡献,同时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订做出了贡献。
2007年3月2日,益仁平呼吁NGO组织共同关注《就业促进法》非歧视条款遗漏乙肝和艾滋歧视问题,并协助人大代表撰写建议在“两会”提交,成功促使该法添加了相关保护内容。
2007年、2008年、2009年,协助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撰写了十多部提案、议案,在全国两会上提交。
2007年3月,益仁平法律顾问联合北京地坛医院主任医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公民提案”建议审查易导致乙肝歧视的十五部法律。
2007年6月,益仁平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建议清理易导致乙肝歧视和艾滋歧视的19部法规及规章的建议。
2008年3月14日,全国“两会”期间,协助两名民间艾滋病工作者向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寄出了一份“公民提案”,就我国现存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供应短缺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2008年11月24日,致信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呼吁修改人事部、公安部200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消除该标准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
社会行动:
2007年3月,益仁平研究员参选“全球基金理事会发展中国家NGO代表团成员”席位并当选,代表亚洲地区NGO组织;
2008年5月,组织系列活动,迎接首个“世界肝炎日”。其中包括:在十余个省市组织放飞翡翠风筝,祈福震区人民;
2008年5月,代表乙肝社区和艾滋社区向国家商务部递交关于发布抗病毒药物拉米夫定强制许可的呼吁信。
2008年10月,举报治疗艾滋病药物非法药物广告。
2008年10月28日,发布《中国高等教育乙肝歧视调查报告》。
2008年11月21日,益仁平总协调人赴芬兰诺基亚公司总部,抗议诺基亚东莞公司对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歧视行为。
2009年3月,镍铬烤瓷牙有可能导致肾病的的问题被曝光,益仁平中心支持了民间自发的关注组织“关注镍铬烤瓷牙问题工作组”。
2009年5月,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共同举办“女性权益保障暨邓玉娇事件”研讨会。
调查研究:
中国首部“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年度报告”(2007年4月)
中国首部“公民健康状况与就业权年度报告”(2008年6月)
“中国高等教育乙肝歧视调查报告”(2008年10月)
《2008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2009年2月)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2007年9月)
《中国反歧视法律行动通讯》(2008年9月-2009年7月)
2005年底,我中心负责人入选著名周刊《南方周末》“年度人物评选”候选人前十名;
2007年年底,我中心负责人入选《法制日报》“2007年度法制人物”候选人;
2008年年初,我中心负责人入选了《检察日报》“2007中国法治蓝皮书人物篇”;
2009年初,我中心负责人被《大河报》评为“公益之星”。
联系方式:
电 话:010-51917982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负责人:陆军(总协调人)
手 机:1580143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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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GFW Blog to GFW Blog at 8/03/2009 12:14:00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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