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2日星期日

[GFW Blog] 申请会见被抓福建网民,诽谤案竟当作涉密案侦办

作者:刘晓原   来源:刘晓原日志
 
7月9日中午11时55分,我从北京国际机场乘机前往福州。在飞机上,我巧遇了德国《明镜》周刊记者。8日下午,他们就纪斯尊一案采访过我。他们这次来福州是想采访纪斯尊的另一辩护人林律师。下午2时15分,飞机到达福州长乐机场。
 
下午三时许,我来到了林律师办公室。游精佑妻子和亲友、吴华英的母亲和女儿,还有范燕琼女儿已经先到了。
 
吴华英女儿告诉我,家里没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公安机关说将刑拘通知书邮寄出去了。但吴华英女儿多次给当地邮电所打电话询问,工作人员均称没有她家的挂号信。她与外婆多次找公安机关理论后,警察才给了一份寄挂号信凭据复印件。听了吴华英女儿诉说,我建议她亲自去邮电所查一下。我想,既能公安机关出具了挂号信收据,说明已将刑拘通知书寄出了,很有可能是邮电所没有及时送达。
 
范燕琼女儿说,她也多次找了公安机关,警察表示不给刑拘通知书,说案件特殊不给通知。她认为,警方说法没有依据。我向她解释道,按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8条规定,如公安机关认为通知会“有碍侦查”,经过负责人的批准是可以不通知的
 
但我不明白的是,家属都已经知道范燕琼被刑拘了,还有必要将此事隐瞒下去吗?给家属出具刑拘通知书,难道真的会妨碍侦查活动吗?
 
五个网民为严晓玲案的曝光而被抓,此事早已是公开的“秘密”了。
 
吴华英被抓后,委托了林律师。游精佑在出事前,似乎预感到了什么,已写好委托书放在妻子手中。据说,范燕琼的家人也委托了北京律师,但律师还没有来福州。现只好另行委托福州的律师。
 
今天上午(10日)九时许,我们三名律师去了马尾区公安局。这是我第二次来福州市马尾区,十二年前的1997年8月,我从江西老家赶来福州市经济开发区(与马尾区一套机构)应聘公务员。全国来了三百多人,当天考试当天出成绩,我竟然进入了前二十名。原定是招考二十五人,最后只象征性的招了几个人。
 
上午十时,我们找到了办理会见手续的法制科郑警官,向他递交了申请会见的相关手续。
 
郑警官给了我们三份“涉密案件律师会见申请表”。我问他,这是一起诽谤案应与秘密无关,是否应换成“非涉密案件律师会见申请表”?他解释说,这个案件与国家秘密有关,不能就是自诉案了。
 
我又提出,能否在今天下午安排会见?郑警官说,在三天之内安排,他们会依法办理。我辩驳道,安排会见应是在四十八个小时之内。郑警官仍然强调案件与国家秘密有关,他们的规定就是在三天内安排。
 
这是一起诽谤案,从网上曝光的涉案文章来看,感觉不出案件会与国家秘密相关。文章点了四个人的名字,其中有两位“要害”人物,一个是某公安局副局长,另一个是某检察官。如果构成了对他们的诽谤犯罪,也应当由他们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案。
 
公安机关将诽谤案当作公诉案来侦办,且把案件还当作涉密案件,依据的是什么法律规定呢?
 
按照《刑法》规定,诽谤案件要当作公诉案处理,必须是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假使曝光严晓玲案件的文章不实,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的话,这起案件也不应按涉密案件来办理。除非曝光严晓玲案件的不实文章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将其作为涉密案件处理还有点说得过去。
 
但是,我仔细想了想,既使与国家利益有关,根据本案的案情,也是不能当作涉密案件侦办。我知道,就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案件,也有很多不会当作涉密案件来侦办。
 
案件是不是涉及国家秘密,不能任凭公安机关想当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从马尾区返回市区的路上,林律师接到了吴华英家属电话,在上午他们去了当地邮电所查询,终于拿到了刑事拘留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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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GFW Blog to GFW Blog at 7/12/2009 03:53: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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