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兵 来源:何兵 立马军都
杭州市人大制定《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网上恶评如潮,但杭州市人大岿然不动。关于《条例》的非法性,本人另有专文发表。现就网络热议的富家子弟“飙车”案中,杭州市交警部门的信息发布行为,有问题请教杭州市有关部门。
《条例》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发布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 既然条例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不良信息,那么当然包括杭州市交警。杭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称:“在事故调查初始阶段,交警部门在向公众通报事故情况时,引述肇事者和同伴关于车速‘70码’的说法是不严谨、不妥当的。” 这位发言人并表示,对由此造成的误解感到歉意。
从法律上来说,交警发布不良信息,“感到歉意”就成了吗?杭州市公安局将交警的信息发布行为,定性为“不严谨、不妥当的”行为。其实依据《条例》,该信息发布至少涉嫌触犯以下条款:
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按照杭州市人大的理解,国家是有荣誉的。杭州交警发布虚假信息,肯定损害了杭州市政府的荣誉。现在请杭州市有关部门解释,杭州交警的行为,是否属于“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事实判断,必须进行调查,并且要有证据。杭州交警在没有检测的情况下,向社会发布车速为“70码”的信息。这一信息在网上引起人们对杭州市政府极度不满,形成公愤,显然在破坏社会稳定。那么,交警在未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之前,就断定车速为“70码”并向社会发布,此行为是否属于“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三、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由于交警部门发布不良信息,致使公众对于肇事者和政府产生极度的愤慨,并由此在网络上对政府和肇事者进行恶评。杭州交警的行为,是否属于“鼓动公众恶意评他人”?
《条例》第41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23条,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对单位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以内停业整顿、停机联网的处罚。
有趣的问题浮出水面:假如杭州交警的行为违反《条例》第23条规定,杭州市公安局是否应对杭州市交警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停机?
我知道,杭州市交警可能辩解是:我们的信息没有通过互联网发布,不适用此条;我们的信息仅属于不良信息,不属于造谣……。但我相信,只要《条例》生效,杭州市公安部门或者其它政府部门,甚至杭州市政府,总有一天要干出触犯《条例》事来。届时杭州市人大和政府将如何应对公众?现在请君入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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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GFW Blog to GFW Blog at 5/18/2009 07:56: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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