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军 来源:东方法眼
为进一步巩固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成果,坚持惩防结合,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于2009年6月9日发布了工信部软[2009]226号文件(以下简称“226号文件”)。对此文件发布的初衷,相信每位公民都能理解与支持,这其中当然包括本人。但是做为一名律师从业者,本人认为工信部需对此文件作以下两点解释与说明,以排除违法之嫌:
一、226号文件内容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而在226号文件中,工信部指定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计算机出厂时应预装“绿坝-花季护航”软件,对于此政府指定行为将直接导致现有“上网过滤软件”的销售市场被“绿坝-花季护航”软件所垄断,这样的结果无疑给其他致力于开发“上网过滤软件”的公司带来巨大经济利益损失。据此,本人认为此次工信部的指定行为将会扰乱现有“上网过滤软件”市场竞争秩序。
二、指定“绿坝-花季护航”软件的行为,是否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条文规定进行
226号文件的前序部分提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文明办、财政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要求,使用中央财政资金买断“绿坝-花季护航”绿色上网过滤软件产品一年使用权及相关服务,供全社会免费使用”。既然此次指定行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而进行,那本人想追问的是,本次政府采购行为是通过公开招标还是竞争性谈判,抑或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绿坝-花季护航”软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此次利用中央财政采购的行为,其整个程序应当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借此,本人申请政府公开此次政府采购行为的整个程序性及实体性文件,这其中包括政府采购“上网过滤软件”信息的发布,参与此次政府采购的具体有哪些软件开发商,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内容等。
综上,不论是从致力于“上网过滤软件”开发的其他软件商角度,还是从一名关注中央政府财政支出的普通公民角度,均期望政府能够对上述两点给出明确回复与解释。
申请人:陈军
2009年6月6日
(作者系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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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GFW Blog to GFW Blog at 6/10/2009 08:57: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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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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