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几乎没有在博客里说过太过的脏字,但是今天实在忍不住了。都知道《环球时报》的声明不太好,但是我没想到他们竟然可以无耻到这种程度。同事说习惯了就好了,我就是习惯不了,毕竟不是看着它长大的。
起因来自于《人民日报》今天转发的《环球时报》的这篇稿子《过滤软件,各国如何用》在最后一段,有这样的内容:
目前,美国反对使用过滤软件的势力仍然比较强大,反对者认为,此举违背了美国的言论自由。《儿童因特网保护法案》颁布后,美国一些人权组织和网站就以这部法律违反言论自由为名提出诉讼。2003年6月,美最高法院裁定,《儿童因特网保护法案》不违反宪法中言论自由的原则,应予维持。
可是,事实上,在我做绿坝的相关专题的时候,看到一则评论《预装过滤软件的“家长制”善意》倒数第二段提到关于这个法律的另一种情况:
1998年美国出台《儿童在线保护法案》,根据这部法律,任何商业网站,如果发布“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负责人将面临六个月的监禁,以及高达5万美元的罚款。由于颇具争议,这部法律并未执行。2009年1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宣布该法违宪,未来将不再有效(中新网1月22日)。笔者以为,如果某部门的一项强制规定没有法律授权,其合法性就大可质疑。
《环球时报》,你们他妈的用一个旧的结果,来支持你们所谓的他妈的理论,而罔顾2009年最新的事实于不顾,太他妈无耻了吧?
你可以说,人家可能没接触到2009年的判决,看到的资料都是2003年的。可是他妈的这些记者都号称是《环球时报》驻美国的记者,你们他妈的整天在美国也只是接受那些有利于你们的信息吗?
再无耻,怎么能无耻到这种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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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GFW Blog to GFW Blog at 6/12/2009 07:49: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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