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8日星期二

[GFW Blog] 关闭网站应当履行法定程序

作者:叶铭葆  来源:http://yembao2009.blog.sohu.com/128823871.html

根据新华社的报道,今年上半年开展的“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行动,全国共关闭网站4000多家。然而,人们在媒体上看到的,只是被关闭网站的名单, 至于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则不得而知。7月15日,学术性网站“天益网”被关闭。对于关闭的缘由,人们仍然是不明真相。笔者以为,加强互联网的管理是完全 必要的,但是应当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公开公正。

2000年9月25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布施行。该《办法》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所谓经营性,指的是有 偿服务;所谓非经营性,指的是无偿服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对于经营性网站的关闭,由于实行的是许可制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允许被许可人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需要听证的,应当举 行听证。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说,行政机关作出的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不一定都是正确的, 如果是错误的决定,则应当加以纠正。

对于非经营性网站的关闭,由于实行的是备案制度,目前执行的是信息产业部2005年2月8日发布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该《办 法》规定,“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履行备案手续。”“省通信 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 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根据以上规定,备案实际上也是一种行政审批,只是比行政许可的条 件放宽一些。《办法.》还规定,对备案实行年度审核,对于违规的网站,分别给予罚款、关闭网站、注销备案的处罚。但是,《办法》中没有被处罚的网站可以申 请复议,要求举行听证等有关条款,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这与人们所批评的所谓“霸王条款”并无实质性的区别。

关闭网站,就是一种行政不许可。既然是不许可,就应当公开说明理由,按法定程序办理。即使实行的是备案制度,也应当参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允许申请复议,允许举行听证。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使被处罚者口服心服,使广大人民群众明了真相,进而拥护和支持政府的决定,这样就会更加有利于社会的 和谐稳定。

(200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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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GFW Blog to GFW Blog at 8/18/2009 07:04: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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