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司马迂 来源:青年时报
“言者无罪”并非没有边界。但法律针对不实言论的规范也应有边界,尤其是普通公民针对政府与官员的言论,如果法律不能谨守边界,就很容易堕落为个别官员打击报复的工具
网络反腐方兴,杭州市纪检监察部门顺应时势,日前推出“网络监督信息快速反应机制”——派专人浏览网络,监控网友对杭州各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作风效能等方面的举报信息(即反腐帖);一旦发现,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即时发布信息回应。
杭州此举,得到舆论的一致肯定,并被社会寄予很高的期待。
但对相关报道中,有学者强调“希望网民不要滥用网络”、“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对于这样的人(发布不实消息的人),政府部门应当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制裁”,则不免让人有所忧虑。忧虑的是,在可能的“制裁”面前,那些有心反腐的公民会不会望而却步?而更大的忧虑则是,那些有勇气举报腐败信息但又没有“保证信息的真实性”的公民,会不会落到如河南王帅、内蒙吴保全一样的下场?
窃以为,要最大效率地发挥网络反腐的作用,就必须给予公民更大的言论空间,那就是:言者无罪。这首先是因为,普通公民相对于政府及官员来讲,呈现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尤其是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尚未臻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尚付之阙如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要求公民“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不仅不客观,也容易成为纪检部门“叶公好龙”的绝佳借口。
其次,有一个概念必须澄清,那就是“信息”两个字——什么叫“信息”?说某某官员在某工程招标中受贿的信息可能与事实有出入,那社会盛传某某官员在某工程招标中受贿,这种“盛传”是不是也是一种“信息”?事实证明,很多落马贪官,在其边腐边升的过程中,都有民间的“谣传”如影随形,如果这样的“谣传”能够得到反腐部门的重视,并顺藤摸瓜,贪腐之风必然大为收敛——从某种意义上讲,“谣传”就是一种反腐“信息”。
当然,“言者无罪”并非没有边界。但法律针对不实言论的规范也应有边界,尤其是普通公民针对政府与官员的言论,如果法律不能谨守边界,就很容易堕落为个别官员打击报复的工具,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而且很多例子表明,那些被打击报复的举报者,其举报信息最后证明都是“属实”的。关键的问题在哪?并不在于官与民地位的不对等、力量的不平衡,而在于法律给公民举报设定的一个前提条件:属实;不属实就要受到“相应的制裁”。正是这样的前提条件,给某些当权者提供了打击报复的机会。
我认为,至少是普通公民针对政府、针对政府官员的言论,若非危及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都不应属于“治安”范围与“公诉”范围,政府与官员若认为公民言论不实损害了自己利益,可以自行起诉,而不能假公安与检察院之手。自行起诉,交给法院裁决,那么公民依然要为自己的不实言论负责,在腐败举报上设置“言者无罪”的前提,也就并不必然导致公民“滥用网络”的发生。
网络反腐方兴,杭州市纪检监察部门顺应时势,日前推出“网络监督信息快速反应机制”——派专人浏览网络,监控网友对杭州各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作风效能等方面的举报信息(即反腐帖);一旦发现,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即时发布信息回应。
杭州此举,得到舆论的一致肯定,并被社会寄予很高的期待。
但对相关报道中,有学者强调“希望网民不要滥用网络”、“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对于这样的人(发布不实消息的人),政府部门应当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制裁”,则不免让人有所忧虑。忧虑的是,在可能的“制裁”面前,那些有心反腐的公民会不会望而却步?而更大的忧虑则是,那些有勇气举报腐败信息但又没有“保证信息的真实性”的公民,会不会落到如河南王帅、内蒙吴保全一样的下场?
窃以为,要最大效率地发挥网络反腐的作用,就必须给予公民更大的言论空间,那就是:言者无罪。这首先是因为,普通公民相对于政府及官员来讲,呈现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尤其是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尚未臻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尚付之阙如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要求公民“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不仅不客观,也容易成为纪检部门“叶公好龙”的绝佳借口。
其次,有一个概念必须澄清,那就是“信息”两个字——什么叫“信息”?说某某官员在某工程招标中受贿的信息可能与事实有出入,那社会盛传某某官员在某工程招标中受贿,这种“盛传”是不是也是一种“信息”?事实证明,很多落马贪官,在其边腐边升的过程中,都有民间的“谣传”如影随形,如果这样的“谣传”能够得到反腐部门的重视,并顺藤摸瓜,贪腐之风必然大为收敛——从某种意义上讲,“谣传”就是一种反腐“信息”。
当然,“言者无罪”并非没有边界。但法律针对不实言论的规范也应有边界,尤其是普通公民针对政府与官员的言论,如果法律不能谨守边界,就很容易堕落为个别官员打击报复的工具,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而且很多例子表明,那些被打击报复的举报者,其举报信息最后证明都是“属实”的。关键的问题在哪?并不在于官与民地位的不对等、力量的不平衡,而在于法律给公民举报设定的一个前提条件:属实;不属实就要受到“相应的制裁”。正是这样的前提条件,给某些当权者提供了打击报复的机会。
我认为,至少是普通公民针对政府、针对政府官员的言论,若非危及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都不应属于“治安”范围与“公诉”范围,政府与官员若认为公民言论不实损害了自己利益,可以自行起诉,而不能假公安与检察院之手。自行起诉,交给法院裁决,那么公民依然要为自己的不实言论负责,在腐败举报上设置“言者无罪”的前提,也就并不必然导致公民“滥用网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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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GFW Blog to GFW Blog at 4/27/2009 08:04: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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