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条例(草案)》起草依据及过程:
(一) 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3、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4、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我于是就把这几部法找来和“条例”对照,发现似有不妥之处,请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略)”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这两条,全国人大明确了互联网上需要处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行为,“侮辱”和“捏造事实诽谤”;构成犯罪要追究刑责,不构成犯罪行政处罚。
而《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略)
(七)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发布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
(八)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略)”
将这两条规定一对照,明显杭州的“条例”处罚的范围要比人大的“决定”大。我们先不要说杭州的规定合不合理,就从超越人大立法的规定这点看,似有越权立法的嫌疑。而且, 对“暗示”、“影射”都要处罚,明显有捕风捉影之感。
另外,《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中:
“第四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对单位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以内停业整顿、停机联网的处罚。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这里确定的处罚措施明显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罚款处罚,一般都在五百元以下或一千元以下,对赌博、轻微贩毒、偷渡等的行政罚款才超过一千元;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则说,对类似利用互联网散布恶意信息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人大立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效力要高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且立法时间在后,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因此,《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确定的罚款金额明显超过了人大法律规定的上限,似有违规立法的嫌疑。
我这个山寨律师认为,杭州有关互联网的立法行为太草率了,一方面列举几部国家的法律、法规做为立法依据,一方面有突破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就奇怪了,这杭州地面上的法学界人士都是啥水平呀?怎么连这么简单的纰漏都看不出来呢?
欢迎法学同道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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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GFW Blog to GFW Blog at 4/27/2009 03:03:00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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